重要提醒!涉及这类温室气体相关业务的,企业需及时备案
为加强对氢氯氟碳化物(HCFCs)和氢氟碳化物(HFCs)这类温室气体的管理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《关于开展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》,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。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涉及这类物质的生产、买卖、使用等业务,务必高度重视,抓紧时间完成备案,避免因违规带来风险!
一、谁需要备案?
只要公司涉及以下业务,都需办理备案手续:
1、HCFCs、HFCs 使用、销售企业;
2、从事含HCFCs、HFCs的制冷设备、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、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;
3、从事HCFCs、HFCS回收、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。
举例:
HCFCs产品包括但不限于:R22、R141b、R142b、R123、R124等型号;
HFCs产品包括但不限于:R134a、R23、R32、R404A、R407C、R410A、R507A、R245fa、R407F、R417A、R508B、R125、R152a、R143a、R227ea、R236fa、R407A、R407H等型号,具体以平台所要求备案型号为准。
二、如何办理?
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,提供两种访问方式:
①内部专网:http://10.10.207.102(适合已接入政务专网的企业访问)
②互联网:http://new-ods.ozone.org.cn(适合普通企业访问)
打开网站注册账号,根据网站要求依次填写本企业信息,选择企业对应业务范围信息进行备案。如操作中遇到问题,需联系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在网站“帮助中心”学习相关操作。
三、通知全文如下: